药品网络销售新规征求意见互联网

2020-11-19

药品网络销售新规征求意见

2020年11月14日08:56 来源:北京日报

今后国内药品的网络销售行为将更加规范,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处方药也会更加安心,国内医药电商产业则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记者昨天获悉,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只有具备资质的企业方可展示处方药信息。同时,疫苗等7类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随着医药电商产业突飞猛进的发展,出现了个别无资质主体违法售药、违规销售处方药、配送环节有隐患等问题。不仅如此,由于网络销售还存在着主体难查实、地域广泛不易确定等情况,也给有关部门带来了监管难的问题。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药品网络销售不得超出企业经营方式和药品经营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仅能销售其持有批准文号的药品。没有取得药品零售资质者,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

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对于各界格外关心的处方药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表示,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公众展示处方药销售信息。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销售信息。

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时,也应当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

同时,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

向个人销售药品的,企业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其合理用药。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电子处方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对于违反该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或从事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相应罚款。公众可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ypjgs@nmpa.gov.cn。(记者 赵鹏)

(责编:李轶群、许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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